近日,陕西榆林市米脂县一商场附近,一位孕妇头颈意外卡在交通防护栏中。现场视频显示,多名男性试图掰开交通防护栏,但未将防护栏掰开更大间隙。施救未果后孕妇当场死亡,她肚子里的双胞胎也同时死亡。悲剧发生,原因应该探究。
根据测量,事发护栏较大缝隙宽度为17厘米左右,较小缝隙宽度为7厘米左右,确有可能伤害到人的头颈部。不过,护栏标准仅仅是表面性的东西。此次孕妇死亡,最大的原因是颈部受到压迫,心脏供向大脑的血液减少,晕倒后,仍然持续受压,最终致命。
解除受压状态很简单,脖子毕竟较软,只要一人抬头,一人抬腿,可以慢慢退出来。实际上,120急救人员和公安赶到后将女子头部扶起。“现在卡住女子的栏杆还是完好无损。”这就表明,根本不需要破除护栏,就可以直接施救。但遗憾的是,没有人这么做。
抢救成功率不到3%
为什么不直接采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脚的方式施救?回答这个问题,不妨从另一个东西说起,AED。
AED,中文名称是自动体外除颤器,是一种便携式的医疗设备,它可以诊断特定的心律失常,并且给予电击除颤,是可被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的医疗设备。
去年3月,微博名为“唐神医”的中国人在美国公园遇到老太太晕倒,经他初步判断,患者颈动脉已无搏动,呼吸也已停止。他在实施胸外按压约10分钟后,就有人拿来AED除颤,患者慢慢恢复呼吸。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就在公众场所安置AED,要求在10分钟内即可获得自动体外除颤器,并训练普通民众最快地进行现场除颤。在日本,东京的地铁站和电车站都配备了AED,日本社会积极普及AED的使用方法,一般人在考取驾驶执照时,都必须学习使用AED。迄今为止,台湾的AED安装总数约4000台,每十万人约17.4台。
配备AED的结果是,美国每年约有40万心脏骤停的患者,抢救成功率约为10%,个别大城市成功率能达到30%。反观中国,目前中国的心源性猝死的总死亡人数每年约有50多万,居全球之首,猝死新闻频频见诸报端。但在大城市中,抢救成功率还不到3%,在落后地区,成功率更低。
这里面,有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目前AED在我国的普及率非常低,仅有北京首都机场、上海一些地铁车站和极少数奥运体育场馆,以及杭州、大连的一些公共场所配备了AED。
破除落后的急救观
设备配备的问题,只是原因之一。
AED设备并不贵,对城市财政没有任何压力,但即便配备了AED,普通民众不会使用,也形同虚设,这就会反过来削弱配备AED的动力。所以,阻碍AED普及使用的,有技能培训的问题,也与急救观念有关。
在理念上,AED提倡的是由现场目击者最早进行有效急救。然而,上海一项针对12000名市民的调查显示,面临突发情况需要急救时,74%的人选择报警,18.4%的人选择大声呼救,96.3%的人完全寄希望于医生。现实是,中国大城市急救体系反应速度均超过10分钟,其中,广州和北京都是12分钟,上海是11分钟。而心脏一旦停止之后,大脑皮层细胞维持生存的时间只有4分钟,超过4分钟之后,大脑皮层细胞开始不可逆死亡,如果超过10分钟,一个猝死的病人没有得到现场早期抢救的话,就有可能处于脑死亡状态,这样挽救希望非常小。
在此次悲剧事件报道中,一名急救医生说,脖子被卡入护栏的情况十分罕见,不建议路人施救,事情发生后应该尽快拨打120,请专业医生到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有这样一个故事,虽不见得真实,但其中揭示的道理却非常明显。两个人在森林中遇到意外,一人心脏骤停,另一人实施体外心脏复苏无效后,用小刀开胸直接按摩成功。有人质疑这个人不懂常识,野外开胸很容易感染。那人是这样回答的:只有活着才会被感染。
急救中的法律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中,“因为不敢随意触碰女子,很多人都去掰栏杆。”向两边掰开栏杆,不碰触孕妇的身体,是一种不可能产生次生危害的行为,路人下意识地采取这种方式来施救,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会担责。这种行为方式反映了急救中的法律问题。
美国50个州都通过法律规定,施救者合理的施救行为如果造成被施救者伤残甚至死亡,可免于刑事责任。
法律的影响有时候比想象中还要直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就因为公众现场实施AED除颤救治的法律问题未能解决,最终放弃在世博园区内设置AED。在世博会期间,发生了10多例猝死病人未能及时救治。而在日本上届爱知世博会期间,曾发生5例猝死,成功救活4例。
所以,此次孕妇死亡,除了护栏标准外,更深远的问题是,培训、观念、法律上的障碍阻碍了人们施救以及正确施救。而对于心脏骤停,这些障碍所造成的损失则更大。
(腾讯大家 3.31 刘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