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勉
据近代社会学家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就成所谓氏族。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源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源于生活情形,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源于生活。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喜欢掠夺,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掠夺来的女子,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是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
游猎之民,渐进而为畜牧,牧群需人照管,其重劳力愈甚,而掠夺之风亦益烈。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时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结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导致以男子为之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服务婚渐变为卖买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古人则把结婚看作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近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掺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掺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女子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社会的组织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
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这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也有人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中国文化史》鹭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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