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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3月22日 星期二

    “公判大会”有悖司法文明

    《 文摘报 》( 2016年03月22日   02 版)

        3月16日,四川阆中法院公开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集中宣判,分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消息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

        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此,北京律师范辰认为,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开宣判大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这样做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在当下这个时代,司法文明正日益走进司法公正,成为它最重要的权重之一。有尊严的司法用不着通过贬低被告人形象来抬升自己。实现公正,彰显文明,自有属于司法的尊严,“公判大会”显然是在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脚步背道而驰。

        (《新京报》3.18 程媛媛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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