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市民王女士日前帮身患重病的父亲从济南叫了一辆救护车,从济南到泰安再到济南80公里的路程,支付了3600元。
按照济南市物价局规定,救护车收费基础价格为10元,行驶里程按每公里3元计算,80公里的救护车费只需480元。但是,物价部门的规定还有一条:救护车服务的费用可由供需双方在使用前协商确定。正是这条规定,使那辆救护车振振有词地收取天价费。
诚然,市场理应由供需确定,但是救护车绝非仅是商品。病人急需送医,时间就是生命,此时,车人之间何来平等的供需条件?“天价救护车”频繁出现,主管部门还应从救护车的民生公益定位出发,不可错误地使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救护车本属于民生公益类服务,一般而言,需要使用救护车的病人大都是大病重病患者,其医疗费用本身已经很高,因此救护车收费应实行低价原则,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保证配足救护车、使用畅通。只有建立机制,既让民众用得起、用得好救护车,才能让救护车在政府行使的医疗保底责任中发挥应有作用。
(《光明日报》2.25 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