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路确实伴随争议。从业界较为集中的不同声音看,争议体现在,认为该法对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比如,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有约定的除外)。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困难重重,且支付补偿金。
可以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不同看法,但不宜否定乃至妖魔化《劳动合同法》。应清醒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过于霸蛮,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立法时适度向劳动者倾斜,有矫枉之意。还应该看到,即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有用人单位拿法律不当回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无足够保障,被加班、被任性辞退,乃至被拖欠工资现象层出不穷。
一些人士认为,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下行压力,应快速启动修正《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轻装上阵,激活其动力。但是,必须明确,法律不能在两个极端摇摆,过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失衡,过于保护企业利益也是失衡。而且,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并非只有修法一条路,进一步减税降费就值得尝试。即便有朝一日修法了,如何使法律不折不扣落实,如何减少劳动者权益被损害,仍需考虑。
(《北京青年报》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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