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痛经时还要不要坚持上班?日前,安徽省政府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自今年3月起,女职工可通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痛经假”。
很多女性都有过的经历
“曾经疼得晕过去,恨不得把肚子挖出来扔了”;“疼得厉害的时候会呕吐”;“疼得在床上打滚,满头大汗”……很多朋友在描述痛经的感觉时甚至用了“生不如死”这样严重的词汇。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坚持工作。可想而知,那是一种怎样的痛苦和尴尬。
“我捂着肚子坐在椅子上,身子弓得快钻到桌子底下去了,男同事还很奇怪地看着我”;“我上学时见英语老师捂着肚子在黑板上写字,写了一阵,写不下去了,就蹲到了地上给我们讲”;“吃了止痛药都不管用,打止痛针也不行,只好去医院输液”……
安徽省的规定一出,受到了网友们的一致点赞,认为这是尊重女性人权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体现。
多地曾推“痛经假”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早在上世纪90年代,“痛经假”就已经有了法律规定。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而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也明确说明女性经期不可以从事冷水、低温、体力劳动等多项作业。
安徽也并非首个提及“痛经假”规定的省份。据《海南特区报》报道,1993年,海南就曾发文规定,女职工根据医疗证明可有一到两天“痛经假”。
2009年,湖北发文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已经实行“痛经假”的地区实行效果如何?据《海南特区报》2015年报道,“因无强制性,实施情况不乐观。从各地实施情况来看,因为用人单位到底放不放‘痛经假’相关部门只能提出建议,并不是强制要求,所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当事人、单位说法不一
去年,广东山西等地也酝酿推行“痛经假”。媒体调查显示,超过两成的广东受访女职工并不打算请假,原因为个人隐私、不愿公开,不想影响工作等。
记者询问了多位女性朋友,她们都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假期,痛经严重不能坚持时,只能向领导请病假,碰上男领导时还不好意思直说,只能以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为理由搪塞。
“我们平时也能请假,就是工作不能耽误。”安徽一位公务员称。另有安徽银行职员表示,自己会看情况提请假。“会考虑任务完成情况,完不成任务会有绩效方面的惩罚。”
去年,网络调查显示,七成以上受访者担心企业会刁难休假女性,更有四成左右的人认为实施痛经假后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难度。
北京一家酒店业负责人表示,此类政策确实能够体现人文关怀,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还需要考虑用工成本,带薪休假对于企业压力过大,企业可能会出于经济考虑而不去雇佣女性职工,另一方面,企业也很难判断真实性,“如果是身体情况属实,企业肯定会准假,但医院开的证明如果是假的,企业怎么去判断这件事的真假呢?”
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也表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单位拒绝。
痛经轻重难判断
北京协和医院妇科主任医师谭先杰介绍,痛经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两种,前者主要出现在未婚女性身上,而病理性则较常出现在中年妇女身上。痛经的临床表现为全身发软、恶心,严重的会出现面色苍白和昏厥的症状。
谭先杰表示,很少有人专程来开痛经病假证明,通常都是来检查其他疾病后,痛经是其病症之一,才开出痛经病假证明,“一般给开3-7天的假”。
北京中医药大学主任医师陈艳称,女性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个人体质、病情都会影响其痛经的程度,“有些女性痛经一两个小时就好转,有些则会持续几天。”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痛经的判断主要依靠病人主观自述。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痛经是一种感觉,没有什么仪器可以鉴定疼痛程度。从政策层面看,医生确实能开具此类证明,但除非硬性推行政策,请假难的问题始终存在,“走不动路的时候,来三甲医院开证明比找领导请假麻烦多了。”
(《新京报》《北京晚报》2.17 林斐然 张玛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