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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04日 星期四

    处罚员工休得“无理”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04日   08 版)
    “我被开除了?”

        在职场中,处罚是高悬员工脑后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是,员工也并非用人单位“想罚就能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可要处罚员工也得“有法可依”,否则,即便单位有理,最后也变得无理了

        违规生娃被开除

        2007年10月,淡女士入职北京一家传媒公司担任编辑,劳动合同约定期间至2016年。

        2012年淡女士生育二孩,彼时国家并未放开二孩政策,她的情况属于“超生”。休完产假后,淡女士却被“开除”了,原因是该传媒公司认为她的产假未获批准,因此属于旷工。双方因产假是否得到单位批准发生争议。

        传媒公司后将淡女士诉至法院,称淡女士申请休产假时未按要求提交《生育服务证》,其休产假申请没有被批准,对方此后擅自离岗属于旷工行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淡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传媒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因淡女士未提供《生育服务证》而不予批准产假,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及与淡女士所签劳动合同,均未对上述情形作出规定,因此,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即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用人单位亦不得以此为由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骂上司被开除

        2011年8月1日,郑某与湖北黄石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职务为商务代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2年8月,该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郑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称公司安排他加班,还欠他社保费等。此后,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应支付郑某加班费2829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2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595元等共计1.3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诉称:2012年8月22日,郑某在明知上级公司领导与本公司人员正在开会的情况下,冲进会场,无理争吵并拍桌子辱骂上级领导,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上级部门于同年8月27日向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郑某的劳动关系。

        郑某辩称,其是为了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表达对同事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生气和同情,没有辱骂领导的意思。

        法院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充分证明郑某存在辱骂领导的情形,且也未达到公司《员工手册》列举的严重违纪行为程度,故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支持了郑某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的主张。法院最终判定:公司支付郑某的年休假工资5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82元、失业保险赔偿金1890元、加班费2829元,共计1万余元。

        上班迟到一次罚10元

        小谢2012年5月22日到广东江门一家公司工作,同年7月发工资时,小谢发现被扣100元,原因是“上班迟到”。小谢感到不满,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违法扣除的100元罚款、工作服押金50元,并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187元。仲裁支持了小谢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定而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而实施,制定程序不合法,此外也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已将该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以员工小谢迟到为由罚款100元的做法不合法,应予退还。同时,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收取50元服装押金,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应予退还。

        法院还认定,该公司未依法与员工小谢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小谢工资2187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4月,当地中院通过调解,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小谢支付1500元结案。

        出事故要罚驾驶员6000元

        老杜是四川省内江一家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2014年1月3日,老杜驾驶的大货车追尾了吴某驾驶的上海大众出租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杜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杜所在的运输公司此后赔偿了吴某的车辆损害维修费用、车辆价值减损等2万余元。

        运输公司认为老杜对这起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于是扣发了他事故当月工资500元,并称要扣12个月共计6000元作为罚款处理。

        老杜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公司扣发工资的行为违法并补发被扣工资500元。

        经仲裁审理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老杜的仲裁诉求,并对该运输公司作出了仲裁建议书即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该用人单位可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宜用罚款的方式处理。

        开会迟到罚款200元

        2012年5月,小甘由于开会迟到,被所在的饭店扣掉了200元的工资,这让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小甘心里很不是滋味。辞职之后,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饭店返还他被扣掉的罚款。饭店不同意,为此小甘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3年6月,小甘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饭店返还小甘的200元。

        饭店方认为自己的罚款没错,开会不迟到是饭店的规章制度,而且职工小甘在进饭店时就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说得非常清楚,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2倍予以罚款。小甘现在不干了,就来讨回罚款,不合理。

        小甘却不这样认为,觉得自己入职时必须签订拟定好的合同,如果不认同就不能得到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是公平的。

        对于双方的主张,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力。而且小甘所在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未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并公示,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让饭店返还小甘的200元。

        (《工人日报》1.23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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