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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地方立法光有热情还不够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02日   01 版)

        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后,许多设区的市都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人代会上,正式行使了人大立法权。

        多年来,为数不少的城市一直在追求成为“较大的市”,其目的之一就是获得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法修改后,多数地方都在第一时间启动了首部地方立法的准备工作。在正式获得立法权三四个月后,许多地方的“立法处女作”就正式面世。不过,具有立法的热情是一回事,是否具备立法能力特别是制定“良法”的能力,则是另一回事。

        多数省份人大常委会在评估设区的市人大是否具备立法能力时,重点考核了其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因此,在正式获得立法权前,多数设区的市人大都新设了法制委员会。但仅增设一个机构、增加几个编制,对于增强立法能力的作用是有限的。

        真正的立法能力,首先是对立法信息的掌握和选取、判断能力。在多数情况下,人大负责立法的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如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信息的缺乏和不对称,容易导致其在立法过程中被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利益集团牵着鼻子走。其次,在立法过程中,人大要努力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敢于直面利益纷争。如果不愿直面矛盾,甚至迁就部门利益,立法质量就难以保证。全面启动地方立法权还需要解决许多新的课题。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地方性法规大幅增加,备案审查工作一定要跟上,及时纠正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新获得立法权的地方,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跟进,制定出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有可能“难于上青天”。

        (《中国青年报》1.27 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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