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过去这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分工细化了,各行各业出现了,社会分层显著了,不仅仅收入差距大了,而且围绕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有关语言甚至意识形态的争论都很激烈。
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反映人民利益的,但是,人民本身不再像过去是铁板一块了,那个抽象的人民,今天在职业分工、劳动分工当中,具体化和分化了,他们具体的利益其实已经跟人民利益的概念不一致了。人民对当下的利益判断会有分歧,比如房地产问题,我买了房就不希望房价下跌,没买房的就希望房价下跌。这都是人民,你不能说谁不是人民。
对于这些分歧如何解决?我们发现通常的民主立法,无论是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民众意见,举行立法听证,推动公民参与或者加强程序,事实上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所有民主程序和过程,只能征求更多利益表达和更多立法意图的理解,但是立法最核心的问题是要平衡利益和分配利益。除非各方利益能够妥协,在妥协当中达成一致,民主过程本身是不可能消除这个利益分歧的。
一定要用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利益分歧和冲突,尽可能把这个冲突保持在社会的政治秩序范围内。通过立法或者有立法意味的行政措施或者政治决策,包括具有立法意味的司法来协调利益冲突。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在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来努力实行综合分配、平衡各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一定要努力培养和创建现代中国人的共同体感。人不大会关心陌生人,除非陌生人在某个方面进入他的共同体,才会愿意与他分享某些利益。在中国要尽可能把所有公民都纳入到共同体当中来考虑,有了共同体感便会弱化利益分歧。
(《社会科学报》2016.1.7 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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