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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07日 星期四

    缺少家庭视角的社会政策是残缺的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07日   06 版)

        政府针对家庭进行工具化操作的政策取向使我国家庭政策设计囿于应急干预和查漏补缺。尽管我国已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设“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但其主要职责仍以建立和完善“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为重点,未突破原有政策理念。仅仅依靠“工具主义”的家庭政策及项目难以兼顾现代家庭的多元利益,以“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更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家庭发展趋势。

        亟需在公共政策(尤其是涉及民生和社会建设的各种政策)的制定、实施及评估的全过程引入家庭视角,明确提出“现代家庭建设”的理念,以家庭整体作为家庭政策的对象,以满足现代家庭的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平衡国家-家庭-个体之间不同的利益取向,制定不仅能关注弱势家庭、被动应急,且具有预防、发展作用的家庭政策,并逐步走向适度普惠。

        有大量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优惠或补偿性政策可以研究和推行。例如:尝试以家庭户为单位的税收优惠措施,尤其要将有养老或育儿需求家庭的经济成本考虑在内;尝试将家庭规模与结构作为公用消费品(水、电、燃料等)价格和住房政策的制定依据之一,尤其给予承担养老或育儿责任的家庭更多优惠;尝试在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政策中考虑家庭需求,允许部分保险在家庭成员(主要是配偶)之间适度转移,并向老年家庭(如考虑亲子转移)倾斜;论证将家庭成员所承担的某些长期家庭服务(如失能老年人的看护等)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的可行性等。

        中国人往往甘于承担家庭责任。政府可顺势而为,着力提升家庭延续传统功能的能力,并使我国家庭在社会建设和文化传承等长期发展战略中成为主体。

        任何家庭功能的实现都需要家庭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家庭政策不仅要给予现代家庭有效的制度性支持,更应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即“缺少家庭责任的社会政策是残缺的政策,既不能使人们获得完整的福利,还会造成社会的过重负担”,并由此形成政策性概念。

        以养老为例:(1)目前政府与家庭/个人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边界混淆,两者的责任关系经常被理解为“此消彼长”,让人误以为政府在转嫁负担。必须尽快转变观念和引导方式,强调政府与家庭在养老中的合作关系;(2)赡养老人对任何家庭来说都需要动用很多资源,资源的短缺是影响家庭发挥功能的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并未从政策(例如税收)上对这一成本予以承认。政府应对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进行鼓励和帮助,并构建一个政府、市场、社区和社会组织都有责任、动力和行动来帮助家庭承担应有责任的制度框架。

        在家庭少子化、老龄化的趋势下强化家庭责任,并不只是简单地将国家或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家庭,而是要明确主体边界,扩展或延续家庭的功能,在政府、市场、社区等与家庭合作的框架下,统筹这些不同社会系统的作用。换一个角度来讲,国家与家庭对个体的福利支持本就属于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层面,他们之间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12期 彭希哲 胡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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