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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理财亏损自担责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31日   03 版)

        2011年5月,汪老伯有一个定期存款到期,于是到上海某银行办理新业务。据汪老伯回忆,当时一位身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一种理财产品。

        于是汪老伯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分红型医疗保险的理财产品,由上海某银行代销。汪老伯身体一直很好,没生过大病,所以这一理财产品一直放着,未注意其每月到账的红利。

        两年多过去,某日汪老伯在电视上看到老人被骗购保险的报道,突然想起自己买过类似的理财产品,查询发现账户上只有区区488元,与三年定期存款利息相差2000多元。

        经多方协调未果,汪老伯诉至杨浦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构成欺诈,要求按“假一赔三”的规定,诉请上海某银行、人寿保险公司退还3.5万元,赔偿10.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银行和保险公司辩称,银行只是代销,不存在许诺高利率、隐瞒产品性质的情形,在《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的保险责任、红利事项的记载,并没有收益承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汪老伯未能举证证明上海某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存在欺诈。因此,应认为汪老伯是充分了解了合同条款后,选择继续持有该产品,故法院依法驳回汪老伯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示,投资者如遇金融机构欺诈行为,可以提出“假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但是,投资者在维权时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二要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阅读,对用横线、加粗等字体的部分重点阅读,完全认可后再签字盖章,而不宜在空白纸上签名或加盖印章。

        (《新民晚报》12.25 张静露 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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