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朱飞与妹妹朱丽相依为命,一手把妹妹拉扯大,兄妹俩感情深厚。
2006年,朱丽与从山东来京打工的董诚相恋、结婚,并在次年生育了女儿董艳。由于董诚好吃懒做,两人在2008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董诚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只身回到老家谋生,朱丽独自带着女儿艰难地生活。朱飞将董艳接回家中照顾,渐渐地,舅舅和外甥女也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2010年,朱丽认识了周平,并登记结婚。再次成家的朱丽把女儿接回家中照看。天有不测风云,朱丽在工作时因公死亡。
朱丽的葬礼过后,董诚、朱飞与周平三人商量董艳的抚养问题。最终,三方约定,由舅舅朱飞作为监护人抚养董艳,并在三方协议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朱飞将自己对妹妹的爱全部转移给了小董艳。然而,法院的一纸传票打破了朱家的平静。原来,董诚把朱飞起诉到法院,想收回女儿董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按照此法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但法官了解到,董诚在山东以打零工为生,居无定所,且多年来父女俩几乎没有建立任何亲情纽带。在走访中,邻居、学校老师等周围人都认可朱飞对于董艳的照顾。董艳也明确表示母亲去世后,舅舅、舅母对自己生活照顾周到,希望在舅舅家继续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十五条之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最终,法官判定转移监护的三方协议有效,驳回了董诚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工人日报》12.19 江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