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称自己于2006年到某单位做厨师,今年2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所以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其工资单显示他已在2010年、2011年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后来我了解到是单位没为我代缴个人所得税。我现在无法在北京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也没有购车资格。”由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73万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的单位承认其代扣而未代缴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这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但并没有给张先生造成直接损失。我们为他补缴了个税,还缴纳了相应罚款,已承担了相应责任。”
法庭查明该单位漏缴张先生之个人所得税,但认为该行为并未影响张先生取得在北京市购房资格,因此张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不能在京购房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其办法规定了取得参加摇号资格应连续满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张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张先生虽然要求单位赔偿购车损失,但就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相应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北京晚报》12.16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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