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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受胁迫杀人该当何罪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24日   03 版)

      近日,有网帖曝出四川宜宾市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11月17日下午,宜宾警方证实,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确实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理论上认为,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虽然意志上受到一定的压制,但是,并不能说他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观意志,他仍然可以选择不参与犯罪,虽然会因此受到伤害。因此,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刑法仍然要对他进行处罚。

      有人说,像章英启这样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可以算作是紧急避险,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章英启用杀害另一个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不构成紧急避险。

      当然,即使章英启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定罪量刑上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也有重大区别。如果章英启被他人反复暴力殴打,迫于无奈参与犯罪,那么,对他处理上减轻的幅度就会大一些,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章英启用绳索对女子勒颈完全由他人用手捉着,章本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手脚,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因而也就不构成犯罪,无须负刑事责任。

      当然,最终章英启该负怎样的刑事责任,有赖于警方加大侦破力度,查清案情,分清法律责任。

      (《北京青年报》11.19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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