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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出境游押金差点“一去不复返”

    《 文摘报 》( 2015年11月17日   03 版)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完成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了毕某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某自2014年底就不再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时系旅行社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因此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某未得到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一般来说,出境游比境内游程序复杂,花费也较多。法官建议游客在“报团”之前要详细了解相关旅行社资格是否完备,并保存好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合同等证据。游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11.11 贾阳 窦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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