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小姐在上海某外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月薪2.5万余元。2014年12月,栾小姐获悉一家邮购公司招聘市场部经理,即前往该公司应聘面试。经多轮面试后,2015年1月3日,该邮购公司外籍行政总监通过邮件,向栾小姐发送入职通知书,明确栾小姐入职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工资待遇为每年13个月月薪,月薪税前3.5万元及奖金等。2015年1月5日,双方再次确认了入职事宜后,栾小姐即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确认离职时间为2015年2月6日。
岂料栾小姐刚提出辞职,就收到该邮购公司邮件,取消她的入职通知。栾小姐多次与邮购公司交涉,可邮购公司都采取回避态度,不再给她任何答复,致栾小姐失业在家。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月下旬,栾小姐起诉至法院称,入职通知书是经双方认真协商后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栾小姐请求法院判令邮购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10.5万元。
邮购公司认为,公司在运作后销售业绩比预期要低,变更延缓栾小姐入职。公司认为,尽管向栾小姐发送邮件表示同意她入职,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生效从双方用工开始起算,不认可法律真空地带“先合同义务”。
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这起案件属于合同履行前的义务,但邮购公司招聘栾小姐入职后反悔,导致栾小姐失业存在失误;栾小姐认为停工损失应由邮购公司全责赔偿也不尽合理。经法院调解,由邮购公司支付栾小姐经济补偿金4万元。
(《新民晚报》11.6 李鸿光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