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纳税人给政府交纳税款,一定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某物——公共产品与服务,绝不是一种“无私”行为。因此,这种交换就应该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则。政府未经同意程序,不得单方缔结征税契约。
具体说,这种征纳税人之间交换的契约——税法,应该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缔结。而且,这个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正平等原则,不仅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要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原则,而且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更应遵从人道自由与公正平等的原则。准确地说,不仅纳税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要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要遵从比例平等原则,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更应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更要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毋庸讳言,现实中如果税权缺乏有力有效的“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的话,其创建的税制,推进的税制改革,注定是聚财式价值取向与逻辑,会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大公无私”“自我牺牲”,而且,自觉自愿地放弃对税权的监督权利,不追问税收公正与自由,从而任凭政府及其官员们挥霍纳税人的财富。
总之,税制改革要少犯方向性错误,理清征纳税人之间的本真关系是基本前提。否则,就会背离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深圳特区报》10.27 姚轩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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