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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我国刑法为何没有单设“袭警罪”

    《 文摘报 》( 2015年10月27日   03 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暴力袭警现象由来已久。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心态发生着微妙变化:不少民众虽然懂得要保护自身权益,却并未意识到自身的维权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而警察又往往身处执法一线,一旦民众对警察执法存在某种看法和怀疑,就容易造成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紧张感,进一步地,就可能酿成暴力袭警事件。

        皮艺军表示,惩治率不高、追究不严,也是导致袭警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

        既然袭警问题如此多发,为何不直接设立袭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务罪下增设条款?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看来,我国对暴力袭警其实一直有着相关的处罚规定,因此没必要再单独设立罪名。“刑法第277条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就已经涉及‘暴力袭警’的相关处罚。”

        阮齐林表示,“本次刑法修正考虑到法律重组问题,将袭警条款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吸纳进妨害公务罪中,可以说是一个‘折中方案’,既考虑到警察的呼声和要求,也考虑到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和谐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暴力袭警从重处罚,合乎情理。

        江西省鹰潭市内的一个路口,是交警刘波(化名)6年来经常执勤的地方,袭警对他来说并不是小概率事件,“我甚至还碰到过想用机动车撞警察的事,这些当事人可能觉得,反正民警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所以会有恃无恐”。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加入袭警条款,对刘波来说有些许安慰。但他觉得,增设此条款最主要的作用不在严惩,而在威慑。

        (《中国青年报》10.20 兰天鸣 陈妍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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