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院审判在案件受理范围上亟需重新定位。该“审”的案件必须立案,特别是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经济问题、对各级政府的权力制约问题,一旦“涉法”,法院没有理由退缩。相反,不属于审理范围的工作法院不应承担,以免牵扯过多精力,去干“非审、非法(院)”的事情,这样才能实现司法“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是司法的天然使命。然而,应当承认,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需要理性认识法院的功能,一方面,需要大力维护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是全方位的,更多地是需要各种行政机关管理手段、特别是理念的创新。在国际层面全球化加剧、国内层面多年以来的传统“单位”功能不断弱化的今天,各种不安定因素增多,法院亟需全面提升法官素质、司法能力,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不能指望法官四面出击、充当“灭火器”。
孟子曰:“徒法不能自行。”是否也可以说,“徒法院不能自行”,司法也需要广泛深入的改革、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相匹配,才能真正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基本功能。换言之,在其他部门的社会管理创新跟不上时,法院由于面对案件必须很快下判,而越俎代庖、行使本属于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责,结果是吃力不讨好,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任何时候,保持一定的谦抑、中立、被动,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理论周刊》9.21 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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