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6月5日,袁世凯签署公布了《官吏犯赃治罪条例》。其中几条规定得极为严格,如:第二条,枉法赃至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编者注:执法者曲解或破坏法律称“枉法”,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称“赃”;据研究,民初银元一元,购买力相当于今人民币300-400元);第四条,卷携公款潜逃至五千元以上者处死刑。同时规定,本条例实行之期为三年。四个月之后,他就下令枪毙了高官王治馨。
原是袁世凯嫡系
王治馨字奇裁,山东莱阳人,1868年生。清末在袁世凯手下当差,1900年保举知州。不久,袁世凯调任直隶总督,命赵秉钧创办巡警,王治馨亦投身警界,攀附上赵秉钧,受到重用。后调奉天,任巡警局总办。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对他也很赏识。民国以后历任内务次长、京师警察厅总监。1913年9月,调任顺天府尹,为北京的最高行政长官。
在顺天府尹任内,王治馨无恶不作,引用一群小人为爪牙,为心腹,在外招人买缺买差,从中染指。外间遍传他在这一任内至少得赃款七八万元。1914年2月27日赵秉钧死后,袁世凯以其声名恶劣,将其免职,任为正蓝旗汉军副都统闲职。
6月27日,袁世凯下令,解去王治馨正蓝旗汉军副都统本职,交步军统领(掌管京师守卫巡警的长官)看管,由平政院按照所揭各款,严行审理。步军统领遂将王治馨和他的秘书潘毓桂二人先行拿获拘押,顺天府亦将与他们有关系的人及嫌疑人陆续拿到,拘押于宛平县署之内,听候平政院提讯。案内要犯惟王治馨的属下史久延逃脱。
平政院审讯后,“王治馨仍恃金钱之力,派人各处运动要人,希图脱罪。”袁世凯笑道:“王治馨乃小站旧吏,予必有以处置。”10月21日,袁世凯批令:王治馨着即依法立予枪毙。
民国初年枪毙的省部级腐败大员,王治馨是第一个。此举受到人民称赞。著名记者黄远庸在报道中写道:王治馨被捕审理后,“北京各报大多数以一律最大之字恭刊此项策令,表示其痛快人心之意。盖诚民国成立以来痛快人心之创举也。”
条例并非针对个人
应该看到,袁世凯制定《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的本意,是防止全国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并非专对王治馨个人。对其他赃官,袁世凯照样加以严处。如同年9月17日,他就下令将枉法得赃二千五百元以上的霸县知事刘鼎锡枪毙。1915年2月8日,宣告办理清乡、遇事婪索赃款的广东陆军步兵第二团团长苏汝森死刑,即日执行。同年4月9日,下令缉拿贪官陕西前任财政司长张益谦;批令通缉被控贪赃的湖南常宁县知事刘锡珍。王治馨之所以成为民国初年首个被枪毙的高官,只是因为他自认为在军警界颇有势力,又有强大的后台赵秉钧庇护,肆意妄为,声名恶劣,在众目睽睽的首都北京,很快为肃政史和袁世凯所得知。大理院根据《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王治馨死刑没有错,袁世凯下令枪毙王治馨也是以该条例为据,与私人恩怨无关。
袁世凯认为,立法不重不严,不足以激浊扬清,使官吏有所惩劝。条例是根据民国初年的实际状况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廓清吏治,规定刑律是希望防止刑事案件的发生,设立死罪是为了教育人们防止犯下被杀的罪行。此乃开创时代临时设立的制度,所以规定执行时间为三年。由此可见,其主观愿望是想在开创时代就使吏治廉洁,杜绝贪腐。
(《南方周末》10.1 侯宜杰)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