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李钟(化名)与上海市一家拍卖公司签订协议,将自己收藏的一枚清代“辛庵款田黄四方印章”委托展览、拍卖。签约当日,李钟交付了方章,确定拍卖保留价为480万元,并支付策划费4000元。
2012年5月,众多艺术品被运至香港,展览、拍卖。结束后,拍卖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艺术品运回上海,途中22件艺术品丢失,其中就包括这枚田黄四方印章。2013年10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拍卖公司共31万余元。
心爱之物丢失,李钟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按照拍卖保底价赔偿损失480万元。然而,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第五条涉保险条款载明,“物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按照该单件物品实收策划费的双倍赔偿”。也就是说,李钟只能拿到8000元赔偿。考虑到拍卖公司获得物流公司的赔偿有31万元,原审法院酌定拍卖公司赔偿2万元。
李钟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拍卖公司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无视该物品的价值,有失公平,应属无效,改判拍卖公司赔偿480万元。
拍卖公司不服,以方章系现代仿品为由,申请再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方章已经遗失,不存在通过鉴定评估等形式确认其市场实际价值的条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格式条款有失公平。上海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决拍卖公司赔偿240万元。
(《解放日报》9.1 陈琼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