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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9月08日 星期二

    强制房屋保险宜推广

    《 文摘报 》( 2015年09月08日   02 版)

        在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被损毁的住宅楼、满地狼藉的房屋图片,以及“房子没了,房贷还在”的现实,让“与房子有关的保险”引发公众关注。然而,房屋保险不仅对普通居民是陌生概念,许多房地产业内人士也知之甚少。在美国、日本以及欧洲,住房保险是居民购买的最普遍险种之一。但在我国,“给房子买保险”还是个需要教育和引导的新观念。

        早在1998年房改推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之后,为防止贷款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丧失还贷能力,或者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因一些特定自然灾害发生损毁,银行在放贷时要求贷款人购买“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这样,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相应的损失赔偿或偿还剩余银行贷款。

        然而,因为花钱投保的是贷款购房人,第一受益人却是银行,没有投保、或者没有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房贷险,则银行不批贷款,这种做法引发了公众的抵触情绪。

        后经媒体曝光,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在2006年初率先取消了强制房贷险。

        而包括房屋在内的家财险多年来一直没有推广开,产品设计缺陷太大是原因之一。

        西方发达国家的房产房屋保险相当普及。例如德国的房屋保险负责理赔的范围包括火灾、水灾、飓风、地震、闪电、冰雹等常见的自然灾害。而处理受灾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在保赔范围内,例如现场清理费、损失评估费、拆除费用、现场保护费、减损措施费用等,以及在修建新房期间房主的酒店住宿费用甚至房租损失等,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让房主受灾不受损”是德国房地产保险制度的基本作用和原则。

        (《瞭望东方周刊》2015年第34期 单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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