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王某从其就读的湖南娄底涟源市龙塘镇某小学放学回家。刚出校门不远,被刘某用玩具弹弓射伤右眼。王某之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之后,王某的监护人就王某受伤的赔偿问题与刘某的监护人以及校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刘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是放学后,地点是在放学回家的途中,不在校园内,原告已从空间上脱离了学校监管、保护的范围,且学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学校对王某遭受的损害不担责。法院判决由刘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万余元。
法官提醒家长,小孩放学离开校园后,其监管、保护义务已从学校转移给了家长,此时容易出现监护真空,家长在小孩放学回家的途中要采取相应的监管、保护措施。
(《法制周报》8.11 刘世琼 游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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