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根据当时的规定境外人员在京购房不能贷款,台湾人宋某借用好友索某的名字,以索某名义买房并贷款,由他来还贷。现在,宋某已经有了购房资格,要求索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索某却一口否认双方曾有这样的借名协议。索某说,购房款都是他本人支付的,因和宋某是好友,所以房子借给宋某住。宋某只是因为住着他的房子,觉得不好意思,才帮着还了两次贷款。
好在,宋某找到了过硬的证据。2006年2月20日,索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了证明书,内容为:“本人索某证明该房屋系宋某购买及拥有。”索某对此解释说,这是他应宋某的要求写的,是为了让他在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而向物业公司出具的,这不能证明是他自认房屋属于宋某。
法院审理中,中介公司员工作证说,索某只是提供了姓名,购房资金全部都是宋某出的。“当时我还专门提醒宋某,用别人的名字买房注意风险。”
证据显示,宋某手里拿着一张写有索某名字的银行贷款账户关联存折,里面的余额都是宋某所存。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根据在案证据,判令索某配合过户。
“借名买房”原因多样,除了最常见的逃避限购政策、限贷政策,还有个别借名购房是因为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法官提醒,借名购房的风险很大。一旦房屋现有的这位登记人将房屋再次出售,或者抵押,或者他突然死亡,其子女主张继承权,都会给出资人带来重大财产损失。此外,如果登记人因其他经济纠纷与人打官司,他名下的房屋都有可能被法院查封。
(《北京晚报》8.19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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