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郭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12月27日我向郭某借款2万元,期限1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今年6月,郭某听说我的业务发展不太好,让我提前归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请问,郭某能要求我提前还款吗?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款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郭某能证明你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妇女报》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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