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下午,76岁的伍老太到广州市越秀区一小学接孙子放学,在回家途中倒地受伤。路经该处的小学生童童、丹丹(均为化名)扶起伍老太并搀到人行道旁,丹丹还打电话向妈妈求助,妈妈赶到现场后立即送伍老太到医院就诊,并垫付了救护车及急诊拍X光片的费用。经医院诊断,伍老太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9万元。
事后,伍老太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童童、丹丹在路边玩耍打闹碰撞到她。为此,将童童、丹丹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院。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从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童童、丹丹过马路时行走平缓,并没有大的打闹行为。而且监控录像无法证实事发的具体情况。童童、丹丹事后的救助行为以及送伍老太到医院、垫付医疗费用也不足以证实是他们撞倒的。两个孩子虽说曾承认在轻微打闹时,童童往后退的时候书包“动了一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童童的书包是否与伍老太有接触。
依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伍老太未能提供证据以证实童童、丹丹是致她受伤的侵权人,为此要求他们赔偿及道歉的诉求,法院不能支持。
伍老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且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她负有举证责任不合理。
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无法确定事发时伍老太与童童、丹丹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支持伍老太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8.6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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