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日,阳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彭某提供担保,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后,截止2015年5月16日,阳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24000余元。王某在多次向阳某催讨无果之下,将阳、彭二人诉至法院。请问彭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王某在借款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没有要求彭某承担责任,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彭某催讨借款,彭某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
(《法制周报》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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