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破产”这个概念是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来的。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外资产小于对外负债,即资不抵债的状况。通俗地说“国家破产”就是指这个国家无力支付外债。企业、个人对外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国家对外资不抵债时也可以申请破产。
“国家破产”更像是一个形容词,以体现一国经济形势之危急,而不是一个动词,并不预示着一个国家马上就会吹灯拔蜡、改换门庭。
国家破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主权债务违约。主权国家由于特定的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本息的支付责任,甚至无法支付到期的利息,那该国就遭遇偿付危机。这就是目前一些欧洲国家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是政府的变更。一般而言,政府的正常更迭是不会改变前政府承担的信用承诺,不会改变一个国家的债务债权关系。但是,如果一个新政府质疑前政府的合法性,那就有可能否认前政府的债务责任,此时,这个国家也面临“国家破产”的风险。比如,苏联成立后,它就完全废除了沙皇政府和克伦斯基政府的债务。
三是国家的消失。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消失,往往会有一个新的国家或几个新的国家产生,新国家或其中一国经常会承担此前国家的主要债务债权责任。但是,如果新的国家不承认此前的债务债权关系,那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破产”就产生了。“国家破产”虽不至于葬送作为实体的国家和政府,但仍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它葬送了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
(《世界博览》2015年第14期 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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