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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8月04日 星期二

    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 文摘报 》( 2015年08月04日   06 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

        我们党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法律就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立法、领导人民执法,党跟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跟法律的意志也是一致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去实现的,党的领导不等同于某个具体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

        我们必须把党的领导和具体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党的领导还是应当上升为一个根本原则,而且它是党的集体权威,集体的领导,不是某个党组织,某一个党员干部的个体行为。

        如果把这两个问题混淆起来,那么就会出现以前经常在媒体上报道过的,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觉得他就代表党,听他的就是听党的,那就很荒唐。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要强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中国的现实政治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任何削弱依法治国的行为,其实也是削弱党的领导的行为。

        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首先应当带头。我们必须通过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我们要通过党内民主来带动社会民主或者人民民主。党掌握着核心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正像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的那样,党领导人民立法,党也应当领导人民执法,如果党不带头,推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依法治党带动依法治国,跟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一样,都是推动中国民主法治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收效最大的现实途径。

        (《探索与争鸣》第304期 俞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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