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下午,徐可(化名)驾驶悬挂临时牌照车辆行驶到山东省日照市某路段时,撞上了李政(化名),导致其受伤住院41天。
李政与徐可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保险公司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保险公司是6月3日10时34分收取徐可的保费并生成了交强险保单。保单规定,保险自2014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10日24时止。
事故发生的时间为6月3日15时左右,距保单规定的生效时间还差9小时。出现了这样一个“空当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日照市岚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徐可做出充分说明并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徐可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政12万元。
(《齐鲁晚报》7.23 马云云 吴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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