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建,既然如此,就必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唯有加强顶层设计,才可能超越各种利益的羁绊,兑现建设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改革初衷。
顶层设计怎样才能做到遵循司法规律?最主要的是两点:
一是坚持司法权是国家事权的原则。既然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改革就必须以国家来主导,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摆脱地方的不当利益。因而,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我们可以、也应该让一些地方试验,但试验什么必须明确和清楚,而且一定要明白试验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各地的差异,而是为了寻求制度设计的统一底线。
不久前,笔者曾随全国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到几个司法改革的先行试点省市调研,发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即各地试验的范围太宽,方案差异性太大,纷纷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中国是个大国,各地区也确实存在着差异,如果我们举棋不定,瞻前顾后,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威胁到司法制度的统一,重回到改革前的老路。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极为重要。
二是坚持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原则。判断权要想有权威,只能依靠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实现不是无条件的,它的最低要求是必须在国家制度层面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权威。具体讲就是必须在国家制度中处理好侦查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坚持以审判权为中心。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由几个机构共同行使的,而且机构之间还不平等,一个可以监督另外一个,监督者又不负实质性的责任,司法权的运行则很难顺畅,也很难有权威。目前,法院改革中涉及的核心问题都不是法院本身能够解决的,甚至也不是在政法系统内部能够解决的。因而,必须由国家从顶层来设计,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本位主义,以及改革可能出现的碎片化倾向。
(《深圳特区报》7.21 侯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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