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来电显示被篡改、致用户48万元巨款被骗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10月20日,其在家中座机接到一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告知其有一封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的挂号信未取,并表示可帮忙转接电话。电话接通后,对方称杨某某在一起贩毒案中有重大嫌疑,若不配合马上将其账户资金冻结,如果不信,可以致电114查询座机上显示的号码是否属于黄浦区检察院。
杨某某拨打114查询来电号码,发现确实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的电话号码一致,导致其误信不法分子的谎言,把48万元现金陆续转入指定的账户。
杨某某认为,自己每月按时交纳电信服务费(包括来电显示服务费),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安全的电信服务,应对其遭受诈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广州电信公司赔偿4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广州电信公司在向杨某某提供来电显示服务过程中,未履行显示实际来电号码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与杨某某误信导致经济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指出,杨某某被骗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杨某某本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据此,酌情认定广州电信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向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制日报》7.17 章宁旦 黄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