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沪上某上市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收入不菲。2013年7月,孙女士怀孕,她和家人商量,要让孩子在美国出生。
从2013年7月开始,孙女士连着请了12次病假。去年1月23日,孙女士前往美国待产。3月12日,她收到公司的开除通知。公司说,孙女士有两个做法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一是没有如实提供病假单。孙女士2014年1月23日已在美国待产,可是2月19日,孙女士却向公司提交了在沪上某民营医院“检查”的证明。二是没有如实报告出境时间、目的且旷工。
孙女士诉至法院,表示自己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被开除,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作出的开除决定,并不违法,且孙女士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判决公司支付孙女士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6日期间的工资3654.0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6.12 王治国)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