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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23日 星期二

    公共场所老人受伤索赔要理性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23日   03 版)

        2013年,65岁的齐俪(化名)将北京某百货公司及四楼一家咖啡厅起诉至北京市东城法院。齐女士称,她在咖啡厅用餐时跌倒,导致压缩性腰椎骨折。她认为自己受伤系咖啡厅过错所致,且百货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齐女士自行选择有台阶的2号桌位,和家人入座时,服务人员已经提醒对方“小心台阶”。齐女士摔伤后,服务人员及时帮助并与家人将其送至医院,还交给其3000元,并两次到医院看望。因此该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咖啡厅在台阶立面设有固定安全提示标识“小心台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已作出了合理的提示,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送医治疗并垫付部分费用,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齐女士系自行选择位于台阶之上的桌位并且已入座用餐,足以说明她在入座前应已知晓台阶的存在,应承担受伤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咖啡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014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提出恰当的请求。”北京市东城法院民六庭张绪纯法官认为,首先双方要进行合理协商,家属情绪不能过于激动。其次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被侵权人要保留摔伤及诊治过程中的核心证据。如果证据欠缺,老人的权益也得不到维护。

        “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张绪纯法官说,法院审判时不仅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也要看老年人存在过错的程度。

        (《北京晚报》6.15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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