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今年初进入济南一家外贸服装加工厂工作。该厂经常加班加点,但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最近,齐某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该厂同意了齐某的辞职申请,但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该厂辩称,3月份以后已经及时安排齐某等人补休。请问,该厂是否应支付齐某加班工资?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外,在平时延长劳动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的。
(《法制周报》6.2)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