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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16日 星期二

    “弃婴”死亡 医院赔72万元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16日   03 版)

        原告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下一男孩小宝(化名),因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便想到通过申报收养弃婴为小宝办理户口。

        2007年5月母亲高某带着刚出生4个月的儿子小宝到北京,求助其在朝阳区三间房打工的亲戚“捡弃婴”。5月4日,亲戚向三间房派出所报案,声称其捡到弃婴小宝并要求收养。派出所依规定将小宝作为弃婴送至和平里医院检查治疗。4天后,小宝在和平里医院非正常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宝系因颅脑外伤致颅内多发血肿死亡。

        二原告诉至北京市东城法院,要求和平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小宝入院前身体健康,入院后因医院护理不当,造成颅脑外伤死亡,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宝的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宝的死亡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因医疗过失致小宝死亡,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和平里医院对“弃婴”死亡承担90%的责任,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北京晚报》6.10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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