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干涉源远流长
古今中外都曾有过原始形态的撤侨行动,曾有学者将《旧约》中的“出埃及”当作最早的的“撤侨”。真正意义上的撤侨是随着国际法的逐步完善、领事条约的普遍适用和“人道干涉”原则被越来越多国家所理解,因此变得频繁起来。
19世纪,“人道干涉”作为原则开始在国际公法范畴内得到讨论,其触媒是19世纪60年代黎巴嫩教派冲突,当时名义上统治黎巴嫩的奥斯曼帝国经过谈判,允许由奥地利、英国、法国、普鲁士、俄罗斯5国组成的联军进入叙利亚进行“人道干涉”,其理由之一是“保护本国侨民”,这被认为是最早一次“真正的”撤侨行为。
2000年9月,由加拿大政府牵头、多国智库和基金会参与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成立,研究“人道干涉”的法理问题。而在200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认为,是否进行包括撤侨在内的领事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国际法权利,但不是义务。直至今日,海外撤侨仍然在国际法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但在不少国家,领事保护被写入法律甚至宪法。
是否撤侨有讲究
出现了危机,是否动用官方力量进行撤侨是有讲究的。
例如,同样是大地震,2013年东日本地震各国并未组织官方撤侨,而刚刚发生的尼泊尔地震却有多个国家组织了撤侨。这是因为日本经济发达,应对地震娴熟,无需各国政府强力干预。而尼泊尔经济落后、抗灾能力极差,却又是个外国旅行者集中的旅游胜地,如果不组织官方撤侨,就可能发生重大人道灾难。
在此次也门危机中,同样是侨民众多的国家,中国、印度和欧洲国家普遍选择了撤侨,巴基斯坦和美国却“缓撤”甚至“不撤”。巴基斯坦许多侨民系个别性劳务输出性质,惟恐“撤”容易、局势平定后再回来重拾饭碗却不易。而美国官方选择“不撤”的理由,台面上是“早已多次发出旅行警告”,默认仍滞留当地的美国侨民系“自愿”,难以启齿的“潜台词”,恐是担心某些“问题公民”趁乱混入本土。
(《世界博览》2015年第11期 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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