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日,北京昌平区的一家银行里,工作人员在给王女士和女儿办理存款时,竟然在最后一摞钱里,清点出6150元假币。其中百元面值假币58张,50元面值假币7张。
假币被银行当场没收,王女士也被带回了公安机关。经审查,王女士已经构成涉嫌持有假币罪,检方就此对其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现年54岁的王女士称自己十多年前来到北京,在一个市场内专做活鱼批发生意,偶尔会从顾客手里收到假币,而每收到一张假钱,她都会存起来放在家里。“平时做生意的真钱和收来的假钱都放在同一个柜子里,当天出门时,也没仔细看直接把假钱混在了真钱里,拿到了银行。”开庭当天,法官没有宣判。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京华时报》5.31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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