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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黑名单制度不能滥用

    《 文摘报 》( 2015年06月02日   03 版)

        据报道,中国民航局积极研究对航班上不文明“任性”乘客的惩处措施,考虑将这些乘客纳入信用不良记录。民航局印发的《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强调,要依法规范航空运输安全“旅客黑名单”制度。

        有趣的是,对上述新闻的解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旅客黑名单制度一出,立马可以成为对付“机闹”的利器。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民航局的本意不是要推出这样一项制度,而是要规范黑名单制度,给这项制度戴上约束的“笼头”。事实上,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话,旅客和黑名单谁都不能太任性。

        航空运输作为一种带有公共性质的服务,必须遵守强制缔约的原则。只要旅客买票,航空公司原则上都必须提供运输服务。但这里也有例外情形,比如说,坚持携带安全违禁品的旅客、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精神病人,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旅客黑名单制度遵从类似法理,目的是将威胁航空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乘客甄别出来。

        尽管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国际通行准则,但是人们仍然对这项制度的普遍推行抱有某种疑虑。产生这种疑虑的背景是比较紧张的航空公司与旅客关系,人们担心这项制度会不会成为一种侵犯旅客权益的“合法伤害权”。盘点历次旅客与航空公司或机场的冲突事件,其中有旅客一方不冷静、不克制的原因,也有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态度傲慢、应对迟缓的问题。黑名单制度一旦被滥用,失衡的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将更难保证公平。

        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必须建立于严格约束制衡的基础之上,何种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应当有明确规定,入或不入黑名单不应由航空公司说了算,行政调查审核之外,还必须给旅客申诉、复议的机会。同时,建立公平公正的运输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推行旅客黑名单制度的必要前提。

        (《新民晚报》5.26 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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