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汪大爷膝下无子,老伴去世后,他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汪大爷去世后,村委会便将其老屋卖给了他的侄孙汪某。不过,汪某从来没住过这间老屋,7年前他将闲置的老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今年1月,詹某准备在老屋原址建新房,就在工人拆东门墙顶的时候,发现里面埋了128枚银元!
汪某知道后,以自己是原屋主为由找到詹某,要求平分银元,被詹某拒绝,今年4月底,汪某将詹某告上法庭。
5月15日,开化法院巡回法庭在田畈村开庭。汪某认为,詹某拆除的房子原本属于自己,原房主也是自己的叔爷爷,自己是汪大爷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汪大爷的一切财产。詹某认为,自己是从汪某那里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的,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也都一起属于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詹某和汪某均无法证明银元的埋藏人到底是谁。《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法院当场作出判决,一审驳回汪某和詹某的起诉。
(《人民法院报》5.18 方树萱 张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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