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的一天,江苏徐州丰县某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受委托营销一处楼盘,策划了“千把遮阳伞,全城免费装”活动。路过的张奶奶看到有奖品,不顾自己75岁高龄,与其他群众争相领取遮阳伞。由于人多拥挤、场面混乱,张奶奶被挤倒摔伤。后经诊断为右骨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8天,花费21928.8元。
出院后,张奶奶向营销公司提出赔偿,遭到拒绝。张奶奶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4917元。
对此,营销公司认为,其仅提供策划并非是本次活动的组织单位,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张奶奶的伤情系他人所致,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徐州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营销公司系该次楼盘促销活动的组织者,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该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未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亦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过失,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判决营销公司对张奶奶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918元。
(《江南时报》5.4 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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