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案件执行新规定,明确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二是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年至8年租金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超出生活必需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导致很多金融借贷都无法执行。
(《北京晚报》5.5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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