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杀人主谋”的无罪逆转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07日   03 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中秋节前后,容伟良的朋友吴伟明在广东茂名市“欢乐今宵”酒吧被阿华(化名)等人打伤致残,容伟良在深圳纠集了吴建球、吴剑锋、韦国虎、郑贺天等人商量报复。11月21日凌晨2时许,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韦国虎等8人持来福枪、砍刀对正在茂名市光华南路一炖品店内吃宵夜的阿华等5人进行报复,造成阿华死亡、另有一人重伤。

      案发后第13天,疑犯梁维粤投案自首;2004年,犯罪嫌疑人吴剑锋、吴建球、郑贺天、韦国虎被抓获归案;2011~2013年期间,另三名疑凶也先后落网。因同案犯指认,容伟良被茂南公安分局上网追逃。2013年12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在广东省廉江市将容伟良抓获。

      2014年9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容伟良的刑责。

      在今年4月30日的庭审中,容伟良的辩护律师指出,容伟良与被害人阿华无冤无仇,没有犯罪动机;本案只有同案犯的口供,而吴伟明和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等人是同村同族,关系密切,存在串供的现实基础;再次,指控容伟良提供枪支参与试枪以及安排逃跑资金的证据也不足。

      该案审判长、茂名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莫少芬指出,该案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容伟良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具体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一审判决。

      (《广州日报》5.1 关家玉 梁良)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