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过去30年的市场化取向改革过程中,在经历了产品及服务和生产要素市场化、货币化过程同时,还形成了一种政府公共权力的私人化和货币化机制。在经济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由于缺少足够的对政府官员权力的制约,政府公共权力往往会成为部分政府官员私人所有的“有价资产”,可以为政府官员个人创造私人财富。这就是腐败的经济学基本含义。
政府公共权力的私人化和货币化机制的社会成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市场的可竞争性。在这种机制下,政府公共权力越来越多地深入“侵入”到各种经济领域。一些官员可以利用政府行政性垄断地位,在“做大蛋糕”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利。政府垄断的存在以及由此导致的政府与民争利,就会抑制竞争,抑制私人企业的自由进入,降低市场的可竞争性,造成整体经济运行效率的损失。
二是造成了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的扭曲。在政府公共权力私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下,其配置资源的权力来源于公共权力,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并且还会以扭曲的方式传导到腐败的行贿方。在这种制度环境下,私人企业主的个人或企业不再仅仅要有能够经受市场竞争考验的能力,还要包括是否具有与官员“打交道”“拉关系”的能力。官商勾结成为一种规则,这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
三是政治成本。腐败的最大成本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之所以巨大,是因为腐败瓦解了一个社会良好运行的价值基础。对于政府而言,腐败的政治成本是降低了其执政能力,动摇甚至危及其执政的合法性地位。这是当前中国政府厉行反腐的一个最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要想改变这种坏的市场竞争制度,消除腐败,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当前中国政府力推的“简政放权”的改革,在本质上就是要减少可以“变现”为政府官员私人权力的公共权力范围,形成无污可贪的制度环境,也即目前中纪委所说的“不能贪”制度。
(《开放导报》2015年第2期 刘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