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地方法院在意见实施前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加以细化规定。这意味着,立案门槛大幅降低,可能引来诉讼潮。
这对于地方政府和一些行政机关而言,首先是一个利空。立案难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中,过去一些地方党政或明确下文或暗中“潜规则”规定,对于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涉及对行政机关诉讼的敏感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如今,法院搞“立案登记制”了,这意味着许多所谓“敏感案件”也会进入诉讼程序。利空的或许还有法院,因为短期内会有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的大门,法院恐怕人力、物力上难以招架。
但是,对于民众权利而言,对于制约公权力滥用,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却是扎扎实实的利好消息。以往,民众对于政府机关和官员侵犯他们合法权益,往往是求告无门。如今,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他们都能上法院讨个理。
对于法治建设而言,这也是一个重大利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那么,所有的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所有的公权力滥用的案件,法院都可以“理一理”,如此,公权力要逐渐地被法院关进笼子里。
立案登记制对于法院而言,并不仅仅是利空,更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法院可以不受地方党政干扰而受理各种行政诉讼案件,司法权力必将对行政权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不得不接受法院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他们将更加尊重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这对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是一个大好事。
(《北京青年报》5.4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