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王女士在南京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一直带在身上并正常使用。今年1月16日,她接连收到短信,称其刚刚通过ATM机(自动取款机)取款。王女士当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口头挂失,但卡中的钱还是在4分钟内被取走8笔,共计20075元,其中75元为异地取款手续费。
王女士报警后,马上将卡内余款11400元取出,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手上,自己人在南京。后经银行方面查明,王女士的卡系被人在天津市另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王女士与被盗刷卡的银行交涉赔偿无果,将银行诉至南京鼓楼法院。
庭审时,银行辩称,王女士的涉案借记卡留有大量网上支付记录,存在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王女士使用的磁条借记卡,是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使用的,故不能认定此类卡型存安全隐患。犯罪嫌疑人刷卡取款的ATM机不是本行的,验证失误的结果不应由本行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仅以原告借记卡存在大量网上支付行为,即认为原告自身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性较大,其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银行负有保障王女士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提供安全的资金环境,包括借记卡应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等。涉案人员的取款行为虽系通过另一家银行的ATM机实施,但该取款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被告予以承担。判决银行赔偿原告王女士存款损失2007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江南时报》4.22 纪树霞 李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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