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单位欠缴社保费 能要求职工分担滞纳金吗

    《 文摘报 》( 2015年05月05日   03 版)

        我于2014年12月被某公司录用,签订了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缴纳社会保险时,我被告知因公司原因未按月缴纳,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通知我自行承担该项费用。这笔钱该我出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法制周报》4.23)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