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电子监控与公民隐私保护

    《 文摘报 》( 2015年04月30日   06 版)

        实际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尤其是国家公权力的干扰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电子监控系统随处可见,在银行、机场、学校、大街小巷等重要场所都有公安机关或单位安装的电子监控系统,这说明个人隐私随时可能因为公安机关违规公开技防的图像而遭受侵犯,迫切需要法律规制和保护。

        1.在具体部门法中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对各项具体基本权利没有详细规定,对宪法的应用也体现在部门法的应用中,在具体的部门法中应当对隐私权的保护、救济途径等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

        2.要制定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民法有粗略规定,单独的部门法保护还是空缺,有必要制定约束公权力的《隐私权保护法》,这可以在政府公开监控信息方面形成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出台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制定中,目前在对公民隐私权部门法保护缺位的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3.完善公民隐私权的行政救济制度

        依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独立监督委员会,设立公民申诉渠道。

        在隐私权领域,引入行政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和潜在的侵权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增强对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曲晓菲 张子礼 张波)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