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的北京水泥机械总厂面临改制,为增加职工收入,厂领导开会商议决定将厂区临街的一片用地出租,由承租单位自行盖房出租,会议决定由时任厂长助理马小林负责此事。
马小林很快找到在昌平区发改委工作的杨来顺。杨来顺听后觉得有利可图,决定运作。由于水泥厂当时决议只面对单位,杨来顺找朋友借来了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公司的名义与水泥厂签约。
杨来顺的证言显示,事成后,他除了每年给水泥厂厂长薛国民一定的好处费,以及厂房租金、日常维修金等日常开销,剩下的钱都与马小林平分。杨来顺的账目显示,2004年至2013年期间,薛国民共收受好处费45万余元,马小林分得50万余元。
2008年后,水泥厂被金隅集团并购,薛国民和马小林被各自调任到金隅集团其他企业任职,但杨来顺每年依旧按照老规矩打点二人,直到2013年经人举报案发。
2014年7月,昌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薛国民有期徒刑10年,判处马小林有期徒刑12年。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薛国民和马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杨来顺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京华时报》4.15 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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