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春暖花开时节,旅游市场逐渐升温。打算出行或已人在旅途的你是否想过,对旅游途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游客是“第一责任人”。
去年夏天,上海张先生携妻儿参加到浙江诸暨五泄风景区二日游。第二天中午,从景区折返的山路上,仅3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意外发生后,张先生伤重不治。
去年12月,张先生家属向上海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6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3.5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8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由于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都是专业机构,在自身责任防范上有比较规范和成熟的做法,因此游客一旦在旅行中发生人身损害,想要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案例中,原告方提出,旅行社存在事发时导游不在团员附近,团队分散严重的问题。法庭审理后则认为,由于游览五泄景区需登山而行,要求导游陪在所有团员身边既不现实,也过于苛刻。
从一般生活常理可以推知,人们对自身安全的关注程度必然大于他人。因此,游客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新民晚报》4.10 章伟聪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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